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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对现行的体系进行财务上的分析,探讨其实现上的问题及风险,提出改进的建议。
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实行养老保险,由社会统筹,费用由国家、企业、职工三方负担,养老基金实行部分积累。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通知》,提出基本保险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过渡期思路,提出两方案同时试行。1997年根据实施情况又对两方案进行归并和修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其思路和框架基本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政府举办的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由政府从企业强制收缴建立基金,数额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该基金由政府或公共机构经办,覆盖全社会。这一层构成最低的养老保障,这笔资金将为未来退休职工每月提供相当于其退休时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即替代率为20%。同时该笔资金还用来弥补过去的退休金欠帐,是目前已离退休职工退休金的主要资金来源。
第二层次是职工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其中相当于职工平均工资的11%的部分为强制性的,要求企业必须足额提取,其与上述第一层次的统筹费归并在一起统称为基本养老保险,11%的比例中,目前4%从企业职工工资中扣取(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8%),剩余7%从企业收入中提取(随个人提取比例上升,企业提取比例将降至3%),企业提取超过11%部分的数额由企业及职工自行决定,国家允许这笔资金进入成本,通过税收优惠鼓励实施。第二层次基金计划为未来退休职工提供相当于其退休时工资40%-60%的退休金,基金管理计划进入市场,由劳资双方和政府代表组成基金理事会,通过招标委托商业性金融机构营运管理。
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职工个人自愿投保,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对目前这一养老保险体系框架,笔者认为在财务上存在许多难点,概括为如下几方面:
一、第一层次即社会统筹部分责任过重,财务上不可行
这部分资金来源额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基金利息率为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却既要保障新职工在退休后替代率为20%的退休金,又要保障目前每年需要发放的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这从财务上看是不可能的。
例:假设有一职工从就业到退休,年工资为一确定值A,该职工22岁就业,55岁退休,75岁死亡,社会统筹资金提取比例为该职工工资的5%。根据规定,养老基金报酬率按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假设各期利率(复利)平均为4%,则为保障该职工退休后20年中每年能按其原工资的20%领取退休金,其退休时为其提取的社会统筹金应为:20%A÷(1十 4%)+ 20%A ÷(十 4%)+…+ 20%A÷(1+ 4%)30= 2.72A。为保障该职工退休时有该笔积累,需从职工开始工作起的33年间每年末计提统筹金,设计提比例为工资的 X%。则有:2.72A= AX(l+ 4%)32十…+AX( l+4%)0
解得X=4.11%,即若题中假设成立,需每年计提该职工年工资的4.11%。可满足相当于工资20%的退休金需要。我国目前计提5%,那么有5%-4.11%=0.89%可用于支付过去已离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历史欠债,根据1996年中国统计年鉴,全国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约为9000亿元,即可为已离退休人员提供9000x0.89%= 80.l亿元的退休金,我国目前每年退休金发放额约为1000亿元,几乎都没有基金储蓄,全部为历史欠债,80.l亿元与1000亿元相去太远,而且笔者例子中没有考虑工资上涨、通货膨胀等因素,否则差距会更远。即使统筹费不用于新职工未来退休金需要而全部用于支付已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每年也仅有5%÷9000= 450亿元的资金。所以依靠工资 5%比例建立的社会统筹资金,无法满足支付已离退休人员所需的退休金,必须另谋途径。
二、按目前提取和管理办法,养老金替代率估计偏高且不稳定,而风险大部分落在职工身上
按现行养老设想,由社会统等养老保险提供最低的养老金,金额相当于当地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0%,其余取之于个人养老帐户。个人养老帐户退休金发放以退休时个人养老帐户总额除以120后的得数为月发放额,即有多少发多少,国家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而退休前的个人帐户总额并不确定,由于工资增长、养老基金收益变化,个人帐户金额是一个变化值,退休时才能确定,其间变化风险完全由退休职工自己承担。考虑工资增长、养老基金收益变化等因素,职工退休后从个人养老帐户所得退休金有很大不同。
三、现行养老金制度对不同企业不同时期未区别对待,现实操作存在困难
目前养老金制度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不论企业大小,盈亏与否,基本按同一标准要求计提养老金,致使养老金制度在实际推行中存在困难。养老金制度试行中,由于企业经济困难,加上一些试行地区养老金缴费率(企业缴纳的养老金占工资总额的比重)偏高,致使许多企业无力缴纳或以各种方式拒缴养老金。鉴于目前我国养老保险框架体系存在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通过以下途径予以解决:
1.为过去的退休金欠帐寻求多渠道资金来源。过去的退休金欠帐,实质是老职工过去所创价值的延期支付款,是国有企业对职工的一项长期负债,其价值融合在国有资产、企业上交国家的税收、国家公共开支形成的社会实物中,其能否足额支付不仅是企业的责任,也是社会共同的义务。其可从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出售收入中提取;列入财政支出,以税款作其资金来源;向国有企业按工资数额统筹;或向其他所有制企业加收。例如《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中明示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及运营收益;(三)滞纳金;(四)各种捐赠;(五)政府拨给的资金;(六)其他可以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
2.养老金制度应有一定弹性。我国企业多为中小企业,自身经营不稳定,统一的方案有利于职工调动、国家管理,但不利于企业发展。建议在现行退休金制度中加入一些条款,如允许企业根据其盈亏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延付退休基金;允许企业在交足统筹费的前提下,与企业职工协商决定建立退休基金的方式和提取比例(在国家建议的方式和数额内选择),在行业内部协商建立统一的退休金计划方案,以便利于行业内部的职工调动等。
3.加强对退休金保障程度不确定性的认识和宣传,使职工明确退休金的可能数额和保障水平,鼓励其主动为退休生活作准备,从而使整个社会在未来替代率较低时也不会有太多矛盾。这一点也已经得到国家领导人的重视,在税收上鼓励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有希望在近几年进入立法程序。
4.通过立法和完善财务制度要求企业建立退休基金,并在帐面上明确其义务和责任,如将未提取的退休金列为企业负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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