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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分期交费与趸交哪个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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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8 22:3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保险公司各险种的交费标准都是经过精算后,以同期银行利率为比照制定的。一次性趸交与分期交付可以用二十年整存整取的定期储蓄与零存整取的差别来理解。虽然,成熟的保险业以防范风险为目的,与储蓄不同,但在我国,保险还是与储蓄有唇齿相依的关系,保费核定更是反映银行利率的晴雨表。因此,仅仅看明细表上所列保费的差别,就简单判定“趸交比分期交付便宜”是不恰当的。

  (二)由于付出不同,可享受的保险权益也不同。

  1) 保费豁免权益。 如果保户在交费期尚未满时就出险,则未交清的那部分保费就可免除,并不受影响地获得保单全额的赔偿。

  例如:有一个保户在投保时,经济条件尚可,他看中了趸交的“便宜”和“省事”,于是,一次交清了本可以分二十年交清的保费,金额是30000元。但在保单生效两年后,他不幸患了癌症,保险公司赔付给他70000元,已交的30000元保费是不退还的。如果这位保户选择二十年交,那么,他在出险前只交了三年合计7000多元的保费,同样可以获得70000元的全额赔偿。

  这项条款对于那些不退还保费的险种尤为重要,享受同样的保障,趸交与分期的付出却是相径庭。目前占各家保险公司业务量相当份额的疾病险,多规定保单生效后一年以内出险,退还已交保费,获得保险金额的10%赔偿;一年以后出险,不退保费,获得全额赔偿。所以,在有保费豁免条款的险种里,可能的情况一定要考虑到。

  2) 可带附加险权益。

  各家保险公司除了提供主险产品,还会为保户提供同一系列,与主险责任形成互补,且保障责任较为实用的附加险种。但购买附加险的条件是:只有在投保主险,且在主险交费期内的情况下,才可以投保附加险。由此可见,如果采用趸交方式购买主险,交费行为只一次就终止,当然也就不能再购买新的附加险种了。

  例如:某先生两年前购买了5份返还型养老保险(属于主险),当时选择了趸交。两年后,考虑到新换的工作危险比较大,他想再保几份“意外伤害险”,但由于这个险种属于附加险,王先生的主险又是趸交,所以,他最终未能如愿。

  今后,个人对自己生命、生活的负担会日益加大,个人购买商业保险也会越来越普遍。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适应新需求的险种会越来越多,而且,个人生活的不同阶段对保险的要求也各不相同,随时变化在所难免。趸交属于一次性交易,以后再想有所变动就不大可能了。

  3) 再次追加权益有些条款提供再次追加保险金额的权益,这也是分期付保险费的另一个突出优势:如果你觉得原先购买的保险份数太少,保障太低,且原先的保额已达到50000元以上,就可以按原先的交费标准再追加购买价值为原保额20%的新险。同样,这项条款也只适用于分期交费方式,趸交不享受这样的权利。

  不少人在初次购买保险时,要么是因为经济方面的原因,要么是抱着试探的心理,购买的都不是很多。一旦发现了保险的意义,就有了再追加的意愿,而趸交就限制了这种灵活性。

  (三)另外,考虑到通货膨胀这个趋势,分期交付也不失为明智之举。不管同期利率水平如何,保费都是按保单约定封闭交纳,不受外界经济环境影响。趸交的费用是在当期利率下制定的,假定在此基础上,以后利率不变,因此,交付的是一个固定数目。

  (四)趸交也有很多优点,它相对比较便宜和方便。不少选择这种交费方式的人都是基于自己工作稳定性不够,而手中又刚好有一笔钱,为避免将来情况变化,发生交付困难,蒙受退保的损失,就选择了趸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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