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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上海少儿医保和住院基金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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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8 18: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市少儿住院基金

  1.上海少儿住院基金是何机构

  上海少儿住院基金是由市红十字会、市教育委员会、市卫生局联合举办的一项非盈利性的互助共济的社会公益事业。少儿住院基金为因病、伤住院的孩子按规定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以减轻病孩家庭经济负担,有利于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稳定。

  2.少儿住院基金的特点

  * 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

  * 收费低、保障程度高

  * 结算手续方便

  * 已经患病的孩子也能参加

  * 大病专科门诊也可由基金按规定支付费用

  3.参加少儿住院基金的对象

  * 凡中小学校(含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在册的学生

  *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含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居住证)的学龄前儿童(0-5周岁)

  *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残疾人证的18周岁以下未入学少年儿童

  * 符合条件的“外来媳妇”学龄前儿童

  * 经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学校的学生

  4.少儿住院基金的收费标准是多少

  参加者按学年收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 0-5周岁 60元/学年

  * 6-18周岁 50元/学年

  * 未入学残疾少儿 60元/学年

  5.如何办理少儿住院基金参加手续

  * 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每年9月份由学校统一办理

  * 0-5周岁学龄前儿童于每年9月份到所属街道、镇医院办理

  * 18周岁以下的未入学残疾少年儿童于每年9月份到所属街道、镇医院办理

  * 新生儿满月后30天内到所属街道、镇医院办理

  6.参加少儿住院基金享有何种待遇

  参加者一旦因病、伤住院,凭少儿住院基金医疗证和住院结算证明单:

  * 入院时可免交50%住院预付金。

  * 每次住院所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部分医疗费用(标准参照医保政策),由少儿住院基金支付50%。

  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 对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患儿出院后的专科门诊治疗费用,以及接受肾移植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暂不设起付标准,少儿住院基金按规定支付50%,凭“大病专科门诊就医记录册”办理支付手续。专科门诊应在原住院医院治疗,并限于一所医院。

  * 每人每学年最高累计支付金额为10万元。

  7.下列费用,不属少儿住院基金支付范围:

  (1)挂号、伙食、陪客和观察室、家庭病床、联合病房、特需病房、康复病房和社会办医的费用。

  (2)未在规定的划区定点医疗单位住院医疗的费用。

  (3)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局和市少儿住院基金规定应当自理的费用。

  (4)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5)因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发生的治疗费用。

  8.住院须知

  (1)划区定点

  参加者因病、伤住院须遵守划区定点医疗的规定。即必须在患儿户籍所在地或入托、入园、入学所在地的市、区(县)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不在规定的医疗单位住院的费用,少儿住院基金不予支付。急诊可在全市定点医院范围内就近住院。

  (嘉定区少儿基金定点医院有14所:区中心医院、区中医医院、区精神卫生中心、区妇幼保健院、南翔医院、安亭医院、工业区地段医院、徐行镇卫生院、马陆镇卫生院、外冈镇卫生院、黄渡镇卫生院、安亭镇卫生院、江桥镇卫生院、华亭镇卫生院。)

  (2)缴验两证

  参加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缴验本人有效医疗证和经办单位出具的住院结算证明单,可免交50%预付金,出院时属基金承担部分,家长不必支付,由医院直接向区、县少儿住院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结算。

  (3)转诊办法

  参加者因病、伤情需转上海市三级医院住院治疗(转入的医院必须是少儿住院基金定点医院),需由本区二级医院出具经医院医务科(医保办)盖章的转院证。

  上海少儿医保

  1. 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

  >参加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的对象(简称“保障对象”)是:①具有上海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②具有上海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至20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含高中、中专、技校、职校和特殊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③具有上海市户籍,年龄在20周岁以下的复读生等。

  2.哪些人员可参照参加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

  >具体是:①经上海市人事部门批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工作人员的适龄子女。②符合上海市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父母一方是上海市户籍,目前尚未报入上海市户籍的学龄前婴幼儿。

  3. 参加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的对象可以享受哪些医疗保障待遇?

  >保障对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放疗和化疗、肾移植前透析治疗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等专科门诊(简称“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保障基金支付50%。

  4. 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如何筹资、由谁经办?

  >按现有制度,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可享受职工家属劳保医疗待遇,由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医疗保险已实行社会统筹,因此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所需资金也改由政府统一筹集。上海市医疗保险局负责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

  为方便少儿学生参保和医疗费的审核报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将具体操作事务委托给市红十字会少儿医疗基金办公室统一经办。

  5.如何为保障对象办理登记手续?

  >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年度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可按下列方式按年度为保障对象办理登记手续:①中小学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幼儿,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集体办理登记手续。②未入托婴幼儿、辍学人员、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人员,请到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③新生儿,请监护人到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时需出示上海市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等相关证明。

  6. 保障对象就医看病有何规定?

  >保障对象就医看病主要规定如下:

  (1)住院医疗实行划区定点。保障对象应在户籍或学校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需转诊治疗的,要办理转院手续。发生急诊的,可在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就医。

  (2)门诊大病医疗限定在原住院医疗机构进行。保障对象需到区县少儿医疗基金办公室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手续。需转诊治疗的,请到区县红十字会少儿医疗基金办公室办理转院手续。

  保障对象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可在当地选择2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外省市临时居住的,可在当地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就医。

  7. 保障对象如何报销医疗费?

  >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初期作为过渡期。保障对象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全部费用后,在3个月内,凭上海市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病史资料及医疗费收据等,到区县红十字会少儿医疗基金办公室按规定申请报销。

  过渡期后,保障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保障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将由医院记账结算。

  8. 哪些费用不属于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报销范围?

  >①在国外或者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③不符合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等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

  9. 保障对象能继续享受原家属劳保、合作医疗待遇吗?

  >原享受家属劳保待遇的保障对象,享受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后,其家属劳保中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不再重复享受,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仍按家属劳保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对象,享受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后,合作医疗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也不再重复享受,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仍按合作医疗有关规定执行。

  10. 保障对象享受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后,如何继续参加红十字会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

  >上海市红十字会、市教委、市卫生局举办的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是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的重要补充,实施少儿学生基本医保制度后,政府鼓励保障对象继续参加市红十字会等举办的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政府有关部门将推动并通过必要资助,使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达到全面覆盖。凡参加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对象,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先由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报销一半,其余医疗费用由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给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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