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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发生在日本保险业身上的事情,极有可能在中国重演
□ 郝演苏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答案是肯定的。几年前,发生在日本保险业的事件就是最好的证明。
中国保险业的日本镜鉴
1997年4月25日,日本大藏省宣布日产生命保险公司破产,这是日本寿险业战后50年的第一桩破产案。此后不久,总资产50980亿日元的东邦生命也陷入财务危机,随后虽为美国通用电器公司接管改组,但仍没能挽回破产的命运。日本保险公司就像起了连锁反应一般,其后5家公司陆续宣布倒闭。保险公司不会破产的神话被打破。
日本保险业的危机发生在亚洲金融危机的关口上,但其爆发仍具有内在的必然性。
日本保险公司一味追求规模扩张,造成高利率的个人年金产品和以获取资金运营收益为目的的变额保险产品的过度销售。1987年日产公司的总资产为6964亿日元,而1989年即扩大了2.3倍至16270亿日元。总资产中高利率的个人年金产品占总资产的比重高达49%。随后,经济泡沫破灭,通货紧缩,日本进入低利率时期,日本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在内的金融投资工具的收益率下降,日产公司年利差损达到300亿日元。
日本保险企业投资经营失败。日本的保险公司购买了大量外国债券。1993—1995年,日元的大幅升值使得债券价值大跌。倒闭的7家日本保险公司进行的国内房地产投资也因泡沫的破灭和地价下跌遭受重创。日本股市也由于泡沫崩溃而股指暴跌,许多日本保险公司的股票投资陷入危机。投资失败把保险公司推向了破产和危机的边缘。
保险企业的集体破产,暴露了日本大藏省行政管理弊端以及日本金融体制上存在的本质缺陷。日本战后的经济管理模式为政府主导型经济,在这一模式下,即使是财务状况最为脆弱的保险公司也能生存。因此保险公司普遍缺少经营主动性,彼此之间同质化严重,只能就规模和市场份额进行拼争。
导致日本保险业危机的原因,在中国一样存在。日本保险业是中国保险业的完美镜鉴。
中国保险业的危机之源
中国有世界上最多的人口,同时保险业的基础较薄。这一方面让国人相信中国理应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另一方面也催生了中国保险业是“朝阳产业”,需要“又好又快、做大做强”的发展战略。中国保险的过去几年中,呈现出超常的增长姿态。
对2000年以来保费收入和资产总额的统计分析如下表:
中国保险业的资产总额5年来维持了37%的增长速度,是同期GDP增长速度的4倍。同时我们看到自2004年,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开始放慢,保险业的资产规模增长更多得依靠资本运作。
为了迅速增加支持资本运作的现金流,保险企业往往盲目追求保费进帐,这大大加剧了保险企业的道德风险。保险企业在销售时,只管当下收益,不管未来支付,不计承保成本,这导致了产品设计的失误,大量高利率产品被设计出来。保险企业大力发展投资理财型产品,尤其是寿险企业。笔者对2003年保费收入进行分析,发现3011亿元的人身保险收入中,分红保险业务的收入为1670亿元,占到了55.48%。理财型业务占全部保险业务收入的比例一直很高。在销售环节上,保险公司给予业务员过度的激励,业务员往往向投保人做出超额的承诺,以增大提成的基数。产品设计与销售两个环节,导致了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的畸形。
太平洋人寿就是盲目追求规模、产品设计不合理的典型案例。《中国保险业信用前瞻(2005-2006)》指出,太平洋寿险在2001-2003年间极为快速地增长,平均年收入增长率为62%,但资产回报率一直处于-10%至0.4%之间。如此快速的业务增长水平,已远远超过了其资本承载的能力。随着太平洋人寿的高速扩张,卖出的大量高利率保单已经逐步开始步入支付的高峰期。2004年,太平洋人寿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43.46亿元,而实际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46.70亿元,此间存在90.16亿元缺口。如若不是其母公司通过了美国凯雷集团4亿美元收购太平洋人寿24.975%股份的方案,太保集团也同时注资与4亿美元等值的人民币,太平洋人寿恐怕难以度过偿付危机。
保险公司追求规模增长,如果资本运营能够一路成功,那也不会遭遇偿付危机。但资本运营本身,收益与风险如影相随,投资永远成功获得高收益回报的可能性不存在。考虑中国当下的投资环境,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狭窄,而且整个资本市场处于持续低靡状态。保险资金运营的主渠道国债市场近年来表现不佳,股市2003年以来一路低靡,到今年才有所回升。更何况中国股市道德风险问题严重,根本不是保险资金的合理投资场所。
东方人寿就是股市道德风险牺牲品的绝佳案例。东方人寿成立于2001年12月,是中国加入WTO后第一批获准成立的全国性寿险公司。股东来自10省市,涉及能源、水电、钢铁、汽车、化工等多个行业,其中德隆系的三家上市公司持有18.75%的股权。东方人寿注册资本金8亿元中约7亿元“委托”给德隆系的证券公司管理,随着德隆资金链断裂,该笔资金不知去向。东方人寿深陷资金黑洞,被保监会勒令停业。
日本保险公司由政府主导而导致的竞争形式缺乏,在中国的保险业也同样存在,突出的表现在保费制订上。在我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最大的保险公司,其它保险公司的规模较小,保险产业形成“一大多小”局面。由于中小保险公司在资金、管理、人才上都无法与人保相比,于是盲目地攀比价格。我国精算学理论引入较晚,费率厘定的研究较少,同时缺乏大量历史性和基础性数据,因此费率厘定缺乏科学的依据。保险公司不顾风险、不计成本,无视市场规律,明目张胆地打起了“高回扣”、“价格战”,进行不理智的恶性竞争,违反了费率厘定的科学原则,这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留下极大的隐患。
中国保险业必须正视偿付危机
众所周知,中国保险业是一个高速成长的行业,而且这种高速成长的动力还将维持相当长的时期。然而,高速成长应当建立在资本与技术的坚实基础之上。而这些,中国保险业实际上并不具备,相反,中国保险业还处在起步阶段,无论从数量与规模、保费收入总量与其在GDP中的比重、保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空间和渠道等方面,都处在比较低的发展层次上。
如果在这个时节,片面倡导行业“做大做强”,而不强调资本市场与保险技术的因素,做到配套发展是危险的。一味追求规模已经造成了保险公司偿付链条断裂的危险。
我国保险业承担的风险金额约为160万亿元,而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不足1000亿元,加之缺乏适当的投资渠道,在银行存款和国债利率水平不断下降和证券、基金市场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下,保险资金的收益率近年来在3%左右浮动,保险公司的股东缺乏增资意愿和实力,上市和引资也面临许多困难,相当数量的中小型保险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面临非常大的压力。
因此,我们必须在如下方面进行有效动作,使我国保险业的偿付危机在可控范围:
其一,开发新险种,实现保险产品的转型;
其二,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现状,适当放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
其三,防范金融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保险公司资金的专业化管理;
其四,对保险监管体制进一步改进,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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