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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与经理人节税双赢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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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3 09: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税后工资是员工真正“落袋为安”的实际所得,因而最被员工所关注,尤其是那些薪酬不菲的经理人更为看重。这就给老板出了个难题,要么付出更高的薪酬,要么只能让公司去冒险逃税。其实,换一种思路,合理避税可以达到双赢。

    文/本刊实习记者 李洁琼

  王小兵是深圳某医疗器械厂的高级业务经理,月薪2万元,在很多人眼里,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数目,但王小兵却觉得有苦说不出,虽说月薪两万元,可实际到手的也只有10775元,还有8000多元,却悄然流失了。

  让我们来看看王小兵的那8000多元哪里去了。

  王小兵的两万元月薪是扣除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后计得。根据这个月薪数目,王小兵应扣除个人所得税为(20000-2000)×20%-375=3225元,所以实际月薪应为16775元,其中包括住房公积金总额2000元(按照住房公积金为工资的10%)。

  另外,王小兵有一台捷达汽车,主要是为单位跑业务,相关开支为每月约5000元(如按8年计算每月车折旧为1300元,相关汽油、保险及修车为2700元,用于公关费用1000元);王小兵个人负担每月手机费为1000元;扣除相关开支为16775-5000-1000=10775元。这个数目,也就是王小兵每个月能够拿到手的数目。通过这个计算,我们不难发现,高达3225元的个人所得税是最让人心疼的去向。

  可是,有没有办法可以在个人所得税这个板块“节约”一点呢?王小兵很长一段时间都在想这个问题。有一次王小兵与一个任理财师的朋友说起,朋友告诉他,较高个人收入也意味着有较高消费,科学合理转嫁应用与企业的个人消费费用,不但可以有效降低高收入个人所得税,也可为单位节省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做到个人与企业的节税双赢。

  朋友建议王小兵与单位签订另外一种工资计算方式,即是将王小兵日常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消费转嫁给企业支付,可以同时减少王小兵个人所得税支出与企业所得税的支出。

  朋友给他找出理论,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而条例中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针对王小兵所在企业的具体情况,企业支付给他的工资属于企业在经营收入上的支出,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缴纳,由于工资薪金税率是固定不变的,单位为员工负担住所、交通、通讯、办公用品等费用是不能减少的,如果在与单位协商的基础上对薪金进行调整,使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减少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可谓双方得益。也即是企业在支付给王小兵的工资越低,所需要缴纳的税率也就越低,而王小兵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越低。

  在王小兵与企业之前商定的工资发放方式中,他和企业分别承担了汽车折旧费、相关汽油、保险及修理费用、手机费等用于企业生产的消费支出的税收,在某种程度上说,属于“二度征收”,这无疑给王小兵和企业增加了一笔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若是将汽车使用费用、手机费等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消费转由企业负担,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大大减少的。在朋友的比较建议下,王小兵与企业商定了另外一种薪水支付方式。

  王小兵将自有汽车卖掉,转而使用单位为他提供的另外一台车,汽车折旧费、相关汽油、保险及修理费用和公关费用由单位报销(按5000元包干,每月扣去5000元),其中包括王小兵将手机费过户给单位,每月单位为他交付的手机费1000元(超过部分由王小兵负担);按照住房公积金为工资的10%,王小兵每月共支付住房公积金2000元(其中单位负担1000元,王小兵负担1000元)。

  这么一来,王小兵实际工资降至20000-5000-2000=13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3000-2000)×*20%-375=1825],由此计算王小兵税后工资为13000-1825=11175元,由于住房公积金实际为王小兵所有,而且属于免征税收项目,王小兵实际税后工资为13175元,比原来每月多收入1400(13175-10775)元,一年多收入16800(1400×12)元。

  按计税工资每人每月2000元计算,原来王小兵工资每月有18000(20000-2000)元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单位每年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4000[(20000-2000)×12×25%=54000]元。

  调整公司发放方式后,单位汽车费用、住房公积金及手机费用大部分可以在单位所得税前列支,单位每年因此缴纳企业所得税36000[(14000-2000)×12×25%=36000元],每年比以前少缴企业所得税18000(54000-36000)元。

  表:王小兵工资发放形式调整前后,个人税收征收数额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数额的比较
王小兵个税征收数额
企业所得税征收数额
调整工资发放之前
(20000-2000)×20%-375=3225元
(20000-2000)×12×25%=54000
调整工资发放之后
(13000-2000)×*20%-375=1825元
(13000-2000)×12×25%=28000元
每年减少税收支出
(3225-1825)×12=16800元
54000-28000=26000元


  这样一来,王小兵每年就可以增加18000元的收入,而企业每年也减少18000元的企业所得税,真是一举两得。

  2008年8月,王小兵工作即将满3年,按照公司的规定,每满3年月薪增加2000元,那么,到2008年8月的时候,王小兵扣除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后平均月薪为22000元,而汽车折旧费、相关汽油、保险及修费用由单位报销费用保持5000元,他的工资发放形式调整前后,个人税收征收数额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数额的差别将会更加明显。

  按照上文的思路,我们再来算一笔帐。

  调整工资发放之前,王小兵的个税征收数额为(22000-2000)×25%-1375=3625元;调整工资发放之后,王小兵实际工资降至22000-5000-2200=148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4800-2000)×20%-375=2185元],由此计算王小兵的个税征收数额为每月将减少3625-2185=1440元。

  可见,4个月后,王小兵每月月薪增加2000元,但是月个税征收数额却相差1440元,这是因为王小兵的薪水处于个人所得税税率20%—25%的边界,若是增加了工作消费支出,则按照25%的税率计算,若是将工作消费支出转嫁至企业,个税税率则按照20%计算,之间的数额差别可不能小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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