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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夸口帮贾先生炒股能赚几十万,并签下承诺书保证到期未达到承诺金额,由自己掏腰包补齐,然而承诺到期后,不仅没有获利,反而连本金都亏损了一半多,于是贾先生将曾某告上法庭,要求曾某按承诺书还钱。2月15日,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曾某按承诺书赔偿贾先生197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案情回放
2004年6月,曾某找到贾先生,称可以代其操作股票,收益很高。在其一再要求下,2004年6月10日贾先生同曾某到证券公司以贾先生母亲的名义开立股票账户,并将交易密码告知曾某,由曾某代为操作。
2005年1月27日,曾某为贾先生出具承诺书,"本人承诺全权负责温某股票账户内股票的买卖,并保证该账户的资金在2005年12月31日前的余额不低于人民币380万元整。如到期该账户上余额不足上述金额由本人负责在到期日之前补足并以现金方式交给委托人贾某。如到期后该账户余额超过人民币380万元的部分归本人所有。本人保证不以任何方式从贾某股票账户内转移出资金,否则按转移资金的10%计取罚金。如果在到期日前账户余额达到380万元时应立即将380万元交还贾某所有,作为奖励,以到期日算起,每提前一个月奖励曾某肆万元"。随后,贾先生陆续将327万元存入股票账户。
曾某在接手股票账户后,不顾贾先生的劝阻,多次大量购买一只ST股票。截至2005年12月31日,贾先生股票账户中的资金不仅没有增长,反而减少至182万余元。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贾先生将曾某告上法庭。
对于贾先生的说法,曾某表示,因自己与某公司的董事长认识,对该公司的发展比较了解,就未听从贾先生的反对意见,为其大量购买了该股票(以下简称"S股")。后该股票长时间停牌重组,但2005年年底,贾先生变更了交易密码,其就停止了对其股票的操作。S股公司重组的消息登报后,我及时通知了贾先生,但贾先生已将该股卖掉。
贾先生称,自己认可本金是327万元,但委托其操盘时已经赔了一部分。在其操作过程中贾先生多次因故撤资,导致股票损失。
法院认为,就曾某代理贾先生操作股票一事是贾先生与曾某自愿达成委托协议的。曾某为贾先生出具承诺书是曾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由此发生的权利义务应受法律保护。
曾某在承诺书中明确保证贾先生账户的资金在2005年12月31日前的余额不低于人民币380万元整,如到期该账户余额不足由其本人负责并在到期日之前以现金方式补足,属于曾某按该承诺履行的相应义务。现贾先生要求曾某兑现承诺支付资金差额197万余元及利息26万余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释案 法律没对个人代炒股做限制
根据法院的判决,曾某和贾先生所签订的承诺书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协议。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这就是说,禁止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但法律没对个人之间的全权委托进行限制。
对此北京英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德玉认为,法律没做明文禁止,那么个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就是有效的。委托协议分为全部委托和部分委托。在本案中,根据曾某写给贾先生的承诺书来看,这实际上是形成了全部委托,是被法律保护的,因此曾某和贾先生都应按协议规定来遵守。
对于炒股委托协议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刘德玉表示,因为委托人是基于信任被委托人有一定经验,因此,炒股所带来的风险不应再由委托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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