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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丈夫与女儿谁能获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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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 07: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赵红是一家公司的出纳,与丈夫刘刚生有一女,名赵雪。2006年,一场车祸使赵红的父母双双离去,赵红是独女,自然而然地成为家里遗产的继承人。因为父母长期做生意,家产颇丰,遗产有三百多万元。

  由于父母遭遇车祸对赵红的触动很大,在刘刚的劝说下,赵红与刘刚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高额寿险及意外伤害险,保额共100万元。在填写受益人时,刘刚要求赵红将受益人指定为刘刚,而赵红将受益人写成了“法定”。

  2007年4月3日,赵红晚上下班回家的路上被劫匪连捅了数刀,最后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而死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认为该案件存在较大疑问,遂向公安机关申请调查。该案件很快得以侦破:持枪杀人者是由刘刚唆使,佯装抢劫实为故意杀害被害人赵红,图谋享受大笔遗产和巨额保险金。

  尽管如此,刘刚还是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声称自己是赵红的保险受益人,虽然案件由他一手策划,但其作为被害者第一受益人的事实不能因此而改变,故要求获得保险理赔金。另外,赵雪在亲属的帮助下,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正式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经过研究后做出了拒赔决定,刘刚和赵雪随即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指出: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刘刚作为第一受益人,亲自策划凶杀案,此案属于受益人杀害投保人,因此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而赵雪的律师认为:赵红在投保单受益人一栏中写明了“法定”,即没有将受益人的名字明确写入人身保险合同中,未写明的即为未指定,既然是法定受益人,那就不是明确指定。因此赵雪的律师认为:案例应属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最后,法院判决本案保险金应作为赵红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赵红的独生女儿赵雪支付。

  法理分析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虽然在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是保险公司的惯常做法,但“法定”的字样是保险公司在业务中自创的名词,在任何的法律条文中都未得到认可,因此,“法定受益人”并不像“法定继承人”具有明确范围,其内涵界限是不清晰的。不清晰则谈不上“指定”,而未指定受益人,那么死者的丈夫也就不是受益人,所以赵红作为被保险人既非被投保人所杀,也非被受益人所杀,因此被保险人系被其受益人所故意杀害的说法不成立,《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此不能被适用,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其次,根据《保险法》第64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规定,由于赵红未指定受益人,赵红的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她的继承人领取。赵红未立遗嘱,因此不存在遗嘱继承人,只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在本案中,由于赵红的父母已经去世,属于《继承法》规定的赵红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赵红的丈夫刘刚和女儿赵雪。由于刘刚故意杀害其妻子赵红,已经丧失了继承权,则赵雪作为唯一有权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继承全部的保险金。? (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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