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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日前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简称“办法”)。记者从该办法中了解到,从明年起,上海市城镇非从业人员将全部纳入居民医保制度。
近几年,上海实行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基本覆盖了城镇从业人员。农村则大致实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全覆盖。去年以来,又相继出台了城镇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重残人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的医保办法。据统计,目前上海市户籍居民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参保纳保人群约1300万人,占户籍人口95%以上,涵盖了绝大部分城乡居民。但是,还是有部分居民没有得到基本医疗制度保障,如一些非从业人员、应享受职工家属劳保却无法落实的人员等。据2006年底对上海市城镇无医保居民的状况调查,这部分人群约有50万之多。
办法的出台并实施标志着上海市已经形成了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基本制度构成的,能基本覆盖所有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在办法实施之后,上海市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包括: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上海市18周岁以上城镇户籍人员,以及18周岁以下上海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此外,上海市规定的其他人员(包括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沪定居人员中医保未落实人员,上海市城镇户籍人员的暂未报入上海市城镇户籍的配偶等)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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