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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保险金与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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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8 07:3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很多伙伴成为资深业务员后,都会发现自己用来开拓客户的时间越来越少,而花在客户服务上的时间却越来越多,而在客户服务上又有很大一部分时间是花在为客户办理各种赔案。今天,我想给大家带来一个发在在吉林省的赔案给大家,通过这个赔案,让大家掌握一些与保险相关的法律知识,以便更好的、更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也就是为自己节约宝贵的展业时间。

  这是一个关于死亡保险金领取的案例。这个案例发生2003年5月8日。这一天在吉林省的一个小城市,一个叫陈莹的小朋友和她的母亲在外婆家里被歹徒非常残忍的杀害了。这个陈莹小朋友只有11岁,还只是一个小学四年级的学生。让陈莹的家人感到安慰的是,一个星期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了。这个事情真的是非常地不幸,但是不幸中的万幸是,陈莹小朋友的外婆在2002年9月25日给陈莹购买了一份保险金额为2000元的《学生平安保险》。保险公司在接到外婆的报案后,进行了查勘,认定符合《学生平安保险》条款的第四条规定,属于保险责任,决定给付2000元的身故赔偿金。本来这个事情到这里应该是皆大欢喜,保险公司决定给付赔款,犯罪嫌疑人也被抓获了。但是就在这个时候为了保险金的所有权问题,陈莹的外婆和陈莹的父亲发生了纠纷。因为,陈莹的父母因为感情破裂,已经于2001年3月经法院判决离婚,陈莹判给母亲抚养。此后,陈莹一直随母亲在外婆家生活。这笔学平险的保费也是由外婆所交。对于这2000元的保险赔偿金,陈莹的父亲和外婆都认为应该是自己所有。

  我现在想问大家,如果你是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你会把这2000元保险赔偿金赔付给谁?

  这个案件涉及了两个重要的概念,一个是遗产,一个是保险金。

  现在让我们看一下遗产的概念,遗产是指一个人平时劳动所得,这个劳动所得包括的范围相当的广,它包括死亡后遗留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牲畜以及其它物资。如果一个人死亡了,他的遗产如何继承呢。 我国的《继承法》第10条规定,死者的遗产按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我们大家都学过《保险原理》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死亡,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经济补偿。在保险合同中,死亡保险金一般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领取。

  人身保险中为了保护受益人的权利,做了一些规定: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不得列入死者遗产,也不得用来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或税款,而且除指定的受益人外,其它任何人不得分享保险金。这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只要他指定了受益人,就只能由他指定的受益人去享受这笔保险金,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享受和分享。

  但是在这个案例中,被保险人陈莹并没有在投保时为自己指定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那这笔保险金又如何处理呢?

  全国人大在制定《保险法》的时候,考虑到了这个问题。于是在《保险法》的第 64条做了规定:当以下三种情况发生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这三种情况是一、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二是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它受益人的;三是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举例说明:

  这个案例中,陈莹没有指定受益人,属于第一种情况,被保险人没有指定 受益人。

  因此,显然这笔2000元的保险赔偿金要做为陈莹的遗产处理。既然是作为遗产处理就不能不谈到继承权的问题。我们在前面提到了,在我国遗产的继承都是依据《继承法》第10规定进行继承。让我们来回顾一下《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死者的遗产按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显然在这里,陈莹的父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陈莹的外婆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虽然在这个案例中,陈莹的父母已经离婚,但是依据我国 《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继承权不因父母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他们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无论子女跟父亲还是跟母亲在一起生活,父母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因此,根据我国《保险法》、《继承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将这2000元保险金赔付给了陈莹的父亲。

  有的伙伴可能认为,陈莹的外婆为被保险人交了保险费,而且在被保险人的父母离婚后,对被保险人进了抚养和教育的责任,保险金应该由外婆领取。这个听起来好象满有理,但是却是合理而不合法。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离婚后,他们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不存在而消失,正因为子女仍然是他们的亲生子女,所以继承也应该由他们来继承。尽管外婆尽了抚养被保险人的责任,并为被保险人交纳了保险费,但那只是家庭内部的事情,与《继承法》的规定是两码事。只要陈莹的父亲不放弃继承权,外婆就不能继承陈莹的遗产。当然,陈莹的父亲在领取保险金后,良心发现将保险金送一部分给外婆,那是后话了。但是按法裁决的话,就只能是由法定的第一继承人陈莹的父亲来领取这笔保险金。

  《保险法》做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做为法律体系中的一分子,与其它各种法律密切相关。象今天这个案例,它不仅运用到了《保险法》,还运用到了《继承法》、《婚姻法》。因此,我想各位伙伴如果在展业过程中多用一点心,多掌握一些法律知识,那么不仅能够为自己的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从而为自己节约宝贵的展业时间,而且还能在今天这样一个法制社会中,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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