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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3 07: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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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限是判断用人单位能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由于我国医疗期限规定得较为复杂,很多人并不清楚医疗期限的长短以及如何计算,所以现实中有不少企业在职工患病时,不考虑职工医疗期限就任意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经常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医疗期间具体规定,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劳部发[1994]479号)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医疗期限的计算与职工参加工作年限以及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两个因素有关,确定医疗期限应同时参照这两个因素。具体来说,当事人查看下列表格确定具体的医疗期限:
实际工作年限 (Y年)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X年) | 可享受的医疗期限 | 应在多长时间内累积计算医疗期限 | Y<10年 | X<5年 | 3个月 | 6个月内 | X>5年 | 6个月 | 12个月内 | Y>10年 | X<5年 | 6个月 | 12个月内 | 5年<X<10年 | 9个月 | 15个月内 | 10年<x<15年 | 12个月 | 18个月内 | 15年<X<20年 | 18个月 | 24个月内 | X>20年 | 24个月 | 30个月内 |
在计算医疗期限的同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6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06年4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6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3、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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