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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炒鱿鱼”如何拿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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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3 05: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提要: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员工被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对保护劳动者权益来说,相比此前的《劳动法》有了更大的进步。那么,在哪种情形下能够得到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员工被“炒鱿鱼”之后,只有卷铺盖走人的份吗?以前大都是这样的,而在《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实施之后就不是了。

  专家分析认为,对员工而言,新法最重要、最本质性变化就是终止劳动合同能得到经济补偿金。这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无论是合同的解除还是终止,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都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将使有的用人单位刻意将劳动合同短期化,逃避经济补偿金的做法变得毫无意义。

  但职场人士不能因此而高兴过头,并非在所有情形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都可以获得补偿金。对此新法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劳动者自己的原因造成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

  那么,在哪种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合同能够得到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是什么?……这些都是读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前程无忧”网资深职场顾问冯丽娟。

  终止、解除合同可获补偿金

  此前在《劳动法》中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在劳动合同正常到期终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此可见,《劳动法》中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合同履行中违约金的性质,即只有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新法立法从开始就明确了经济补偿金扩大支付范围的原则,规定除了劳动者没有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见新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加细致到位。

  【上海读者  赵群刚】我听说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能得到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员工炒了老板的“鱿鱼”也能得到补偿金,是这样的吗?那么在哪些情形下提出来是能得到补偿金的?

  专家释疑:根据新法的规定,如果在下列九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也就说,在下列六种情形下,即使是员工炒了老板的“鱿鱼”,老板也必须给予补偿。具体情形如下: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由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在上述六种情形下,劳动者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

  【广州读者  向莉】我的合同在明年2月份就到期了,如果到时老板不再与我续约,我能得到补偿吗?

  专家释疑:如果劳动合同到期而用工单位不再与之续约,这在此前是无需支付赔偿金的,但是新法实施之后便不再是如此了。在下列十一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终止,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六)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七)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八)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九)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十)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十一)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各地补偿标准统一

  如何进行补偿,新法也有指导性条文。此前各地补偿方式不一样,对此新法也统一规定。

  【天津读者  孙忠新】我在一家公司不到一年时间,准备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能得到多少补偿金?

  专家释疑:新法规定,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重庆读者  王江】我是一家IT公司的高管,属高薪一族。明年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可能与原公司分道扬镳,原公司会怎样补偿?

  专家释疑:新法对于高薪(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进行了限制,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但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的计算则要分两段来进行: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仍然适用现行法律,保留三种情况下12个月的封顶限制;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没有经济补偿。新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广州读者  郑明星】我在一家家具生产企业从事喷漆工作,环境极差,对我的身体伤害很大。老板怕出事,准备把我们这批老员工换掉,我们能得到多少补偿?

  专家释疑:如果用人单位被举证确实存在不法行为,补偿责任则相应放大:如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话,按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还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付加班费、解除合同不支付补偿等,规定其限期支付,否则应向劳动者加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

  两种情形得不到补偿

  并非所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都能得到不出,如新法由于自己的原因员工不愿意继续再签订劳动合同,将不给予这种经济赔偿。

  【杭州读者  江心】我的合同明年2月份到期,按照公司惯例,加薪幅度可能不会超过10%,我不想接受这个条件,如果离开这家公司能得到补偿吗?

  专家释疑:《劳动合同法》对不给予补偿的情形也做出了相应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如根据新发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还要和劳动者继续签订合同,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愿意继续再签订劳动合同,一般不给予这种经济赔偿。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来继续续订,并且提高劳动者的待遇,但是劳动者还不乐意进行续订,这个时候不进行补偿。其二是根据新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合同的,即由于是劳动者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如存在严重失职、徇私舞弊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或者同时“服侍二主”且拒不改正的;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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