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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劳动保护部部长就“过劳死”现象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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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0 06: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遏制超时劳动亟须社会总动员——全总劳动保护部部长就“过劳死”现象答本报记者问 。
??近来,普通劳动者过度加班、过度劳累甚至导致“过劳死”的话题浮出水面,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那么,长期超时劳动有哪些危害?劳动者该怎样对超时劳动说“不”?如何才能有效遏制加班光荣现象的蔓延?工会组织又该如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张成富。

??“过劳死”是对劳动者构成生理伤害的极端形式

??记者:这段时间,“过劳死”话题很热。那么,何谓“过劳死”?

??张成富:我想首先说明这一点,无论是事业成绩斐然的、紧缺型人才被透支使用,还是工厂里超时劳动、过度劳累而倒下的职工,都是我们社会的宝贵财富。这种事情的发生,都是令人十分震惊、惋惜的。我们对有关企业见利忘义、淡漠劳动者生命的行为表示愤慨!

??“过劳死”缘于劳动者长期超时劳动或高强度劳动以及由此相关联的精神压力。目前我国对“过劳死”还没有在法理上或病理学上作出明确的定义。国际上对“过劳死”的普遍定义为:劳动者因工作时间过长、高劳动强度、心理压力过大而出现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长期积重难返而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并急速恶化,救治不及,继而丧命。各国劳动法律及相关国际劳工公约都把“过劳死”看成是对劳动者构成生理伤害的极端形式。

??强迫劳动者超时劳动,严重违反《劳动法》

?  记者:但是,我国法律对限制劳动者超时劳动却有明确规定。

??张成富:是的。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后经国务院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修订,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记者:尽管如此,劳动者超时劳动现象依然普遍。

??张成富:目前,一些企业主唯利是图,无视《劳动法》规定,根本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工人长时间的加班。比如,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是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中小企业,把劳动定额定得很高,即使是十分熟练的工人,也难以在8小时内完成劳动定额,工人们只好被迫“自愿”接受较长时间的加班,企业还无需按法定标准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有的企业以完成订单为借口,强令工人每天工作十四、五个小时,严重损害了工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了工人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一些企业甚至把加班加点作为一种“企业文化”,将其与员工的“敬业精神”、工资待遇、续签劳动合同、职务升迁等挂起钩来,把员工超时劳动作为赢得市场竞争优势、求得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

??当然,“过劳死”不仅仅是威胁着在生产线上劳作的普通工人,目前还呈现出向高科技领域、“白领”阶层蔓延之势,直接威胁到所有处于高节奏、高压力状态的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超时劳动危害巨大

??记者:超时劳动都有哪些危害?

??张成富:迫使职工超时劳动,可以让一些企业在一定时期获得经济利益并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但超时劳动对职工个人、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社会的稳定和谐,都有着巨大的危害性。

??超时劳动首先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剥夺。从劳动力供求关系上看,超时劳动对工薪劳动者整体而言是不利的。“过劳死”作为超时劳动的极端表现,直接剥夺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  其次,超时劳动是“就业杀手”,抑制社会就业的扩大。现阶段我国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可现实情况是:一边是大量存在加班加点,一边是许多人找不到工作而失业。一个工人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就等于占用了两个就业岗位。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就业机会已经成为最稀缺的社会经济资源之一。而超时劳动在社会上蔓延,就会形成“五个人的饭三个人吃”的局面,这对政府扩大就业的努力是一种打击。?

? 第三,超时劳动的恣意横行,不利于企业素质提升和后续发展。超时劳动可以让一些企业得一时之利,但如果一个企业以延长绝对劳动时间这样简单的招数牟利,就会对低廉劳动力成本产生严重依赖,就不会在技术进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管理、提升素质和塑造核心竞争力方面下功夫。超时劳动导致劳动生产率下降,也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频发,这对企业来说也是得不偿失的。

?   第四,超时劳动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也增加了社会成本。超时劳动以至“过劳死”,是一种对劳动力资源的掠夺性使用方式。特别是对高技术人才、紧缺性人才的过度使用,既加剧了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矛盾,也透支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潜力。超时劳动让一批劳动者遭受健康损害而过早退出劳动力市场,增大了社会保障压力,增加了社会贫困人口。超时劳动还让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产生对立,加剧了劳资矛盾,并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 工会主张坚决遏制超时劳动

??记者:相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是弱者。面对用人单位的加班要求,大多数劳动者恐怕是“敢怒而不敢言”。

??张成富:的确,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严重供大于求、劳动者在职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相当多的劳动者特别是背井离乡出来打工的农民工,出于就业、维持生计、人际关系等方面的压力,对于企业的加班要求委实不敢加以拒绝。然而,无论是以任何形式发生的超时劳动,都违反了《劳动法》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构成了对劳动者劳动权益和身心健康的严重侵害,甚至诱发“过劳死”,也必然影响劳动者正常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他们参与社会事务和履行公民社会责任,影响他们家庭生活,进而影响社会安定,给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成障碍。

??记者:所以,劳动者要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就需要工会组织的维护和支持。

??张成富:工会历来都反对超时劳动。中华全国总工会呼吁全社会关爱职工,珍惜生命,强烈谴责无视国家《劳动法》,漠视工人生命、强令和变相强迫工人长时间加班加点的现象。呼吁全社会要关注劳动者生命安全健康合法权益。八小时工作制,这是全世界工人阶级在历史上经过长期斗争才争取来的,已经成为全世界范围内广泛认同的核心劳工标准,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不能随便动摇的。当然,要坚决遏制超时劳动,防止“过劳死”现象的进一步发生,亟须社会总动员。

??记者:工会在这方面有哪些举措?

??张成富:中华全国总工会一直在以下这些方面努力,并将继续作出努力。

??一是呼吁并建议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明确界定“过劳死”,加大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决不能让违法行为所需要付出的成本远远小于他们能够得到的利益,决不允许企业把原本他们应当承担的对劳动者责任推给劳动者、推给政府、社会。

??二是呼吁并建议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劳动时间的监察,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绝不能让《劳动法》的制度规定形同虚设,对违反《劳动法》强令工人加班加点,造成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确实要加班加点的,必须经过工会的同意,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地方工会要承担起监督检查的职责。

??三是要求各级工会支持工人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所有企事业都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在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让劳动者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拒绝权和紧急避险权。基层工会要把好加班加点关,对于企业无正当理由的加班要求,在征求职工意见的情况下,要予以严辞拒绝。同时,工会要积极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对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作出准确合法的明确规定并严格监督执行。工会要指导劳动者和企业签订好《劳动合同》,帮助他们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的监督,坚决纠正企业违反《劳动法》强迫职工超时劳动的情况和行为。

??四是呼吁并建议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各类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尤其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内知名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要注重自身的社会形象与市场号召力,在执行法定劳动标准方面起表率作用。特别是要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按照“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致力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营造“关爱员工、合作双赢”的企业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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