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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巧] 关注保险合同中的时间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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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6 06: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保险合同中有许多和时间有关的细节内容,很多人购买保险时可能都忽略了这些时间概念,其实关注各种时间,不但会减少理赔时的问题,也可以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享受到所购买保险的最大利益。

  犹豫期

  按照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要为投保人提供至少 10 天的犹豫期。即在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回执后的 10 天内,可以全额退保,而过了这个期限退保就要承担较高的退保损失。

  保险条款举例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保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提示

  一般人对所购买保险的了解基本源自代理人的描述(建议书)和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彩页(只有极少数公司会专门为消费者提供保险条款白皮书以备选择购买时参考),而具体条款是必须缴费购买后才可以在保险合同上看到。所以犹豫期正是给消费者一个再次选择的机会,拿到合同后好好研究一番,如果发现代理人的描述和条款不符或者某些细节规定不能接受,可以在 10 天内无理由退保。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代理人将犹豫期的起始日说成是保险公司核保通过时,或者代替投保人签收回执,这些行为都会使犹豫期人为缩水,所以大家在购买保险的时候需要注意犹豫期的起止时间,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样也提醒,并不是所有保险都有犹豫期,基本上保险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险是没有犹豫期的,希望购买时相对慎重。

  等待期

  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或免责期,是指寿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间段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报险条款举例 特殊版式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 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提示

  等待期是保险公司设定的, 是一种健康观察期,是保险公司为了防止带病投保造成的对健康体投保的人的不公平,也是为了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 保险责任不同一般观察期也不同,观察期短的为一个月,比较长的为一年。需要注意的是,对观察期内 由于疾病导致的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 对于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导致等待期后的身故,保险公司由于近因原则同样不承担保险责任。当然,在人寿保险中,意外导致的身故和治疗是没有等待期的。

  等待期一般只适用于第一个保险年度,对于可续保保单来说,续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

  宽限期

  对于交费方式为期交保费的投保人,如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为其设置了 60 天的宽限期,只要在宽限期内缴费,并不会影响保单的效力。

  保险条款举例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提示

  宽限期是一个对投保人很有用的条款。对于在交纳保险费时有周转困难的投保人,可以拖后一段时间缴费。宽限期给了投保人补交欠缴保费的机会,而且只要是在宽限期内缴费,对投保人的利益没有任何损失,而且不收拖欠期的利息。但是,延后缴费也不要超过宽限期,如果超过了就会造成保险合同失效,被保险人失去保障。即使马上复效也会产生一个新的观察期(见上文),使被保险人原本享受的保障在观察期内被打了折扣。

  复效期

  对于因拖欠保费而导致的保险合同失效,保险公司为投保人提供了保单死而复生的机会,即保单效力恢复。

  保险条款举例

  投保人因欠交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时,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要求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保险费、借款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本公司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本公司与投保人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提示

  对投保人来说,保单复效往往比重新投保更为有利。因为重新投保时可能会超过投保年龄限制,或者保费更高;而通过保单复效,只要补交保费和利息,就可能继续获得保障。但是,对于复效申请,保险公司并非无条件地接受,而是需要审核。且并非所有复效申请都能通过,有些会要求加费或者被拒保。

  复效是对长期保险而言,如果是一年期附加保险,则无复效一说。复效也有时限,一般以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为限,逾期则保单再无重生可能。

  保险事故通知时间

  有些保险合同规定了发生保险事故后的报案时间,即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在规定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对报案时间的规定多见于财产险。

  保险条款举例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提示

  发生保险事故后,必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这样保险公司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判断并作出赔付。如果通知时间拖后,不只是要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保险公司可能还会对 因未及时报案造成损失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而且, 如果由于这个原因导致了保险事故难以辨别,也可能会导致由于难以确定保险公司是否负有赔偿责任而发生理赔纠纷。

  保险金申请时效

  保险合同中都会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的保险金申请时效,即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索赔,超过这个期限就等于自动放弃了索赔权利。

  保险条款举例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提示

  有些投保人在出险后会忘记自己曾经投保,申请索赔也就无从谈起。 目前,一些大保险公司尚有几十亿的赔款尚未有人领取。投保人在投保后不要将保单束之高阁,要经常翻阅保险合同,对自己的保障内容心中有数。切莫等 过了保险金申请时效再去索赔,导致得不到赔偿。

  所有保险合同都载明了保险金申请时效,但对时效的规定略有不同,有些是 2 年,有些是 5 年。

  医疗保险中的时间

  一些医疗保险,对每次住院、保险责任的认定和保险期间有特殊的时间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必须注意的,如果忽略,损失的可能就是投保人的利益。

  保险条款举例

  1. 每次住院的时间认定:

  每次住院的“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以 90 天为限,且累计给付以 180 天为限。

  每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 30 天,视为一次住院。

  2. 由时间确定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非器官移植而住院,在各项费用限额内,对于每次住院在规定范围(同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床位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手术费以及住院期间前后各 30 天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由本公司支付 80% 。

  3. 住院医疗险保险期间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住院医疗,其住院期间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 30 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提示

  医疗保险中对时间的规定会影响到投保人索赔时能获得哪些赔偿,以及赔偿的多少,要格外关注。

  比如利用对每次住院时间的认定,在一些并不紧急的情况下,略微调整治疗时间的安排就能合理地从保险公司获得更多的医疗补助。大部分医疗保险属于短期保险,如果合同中没有保证续保的条款规定, 发生较大的医疗赔付后保险公司可能不会同意续保。此时就可以利用保险期间延续的条款,对于保险期间结束后还会需要住院的诊疗,将住院期间无间隔地延续到保单年度结束后 30 天内,便可多获得一个月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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