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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体系:谋求“三大支柱”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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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5 05: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新华社受权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决定再次强调了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同时"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按照世界银行专家有关"三支柱"的设计,第一支柱是由国家依法强制建立,通过税收或缴费筹资的,现收现付确定给付的,广覆盖(全体就业人员或全体公民)、低水平(工资的15%~25%)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是国家依法强制推行,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筹资,通过个人账户管理的,养老金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工资的40%~50%)完全积累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通常是指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的养老保险,用以改善老年生活。

  实际上,以上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各有特色。在管理上,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一体化、定额支付的原则,并非保障当事人的全部生活,而只是保障最基本、最标准的要求,替代率一般在50%到60%。近几年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施,对保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国际经验来看,除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还应该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形成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这就必须要依靠企业及个人的自助努力来满足高于最基本、最标准的需求部分。

  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政府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建立,企业或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通过商业机构运营,给付水平由缴费和投资收益率决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一系列已经或即将推出的配套政策,为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搭建了制度平台,无疑对这一层次的养老保险计划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而第三层次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则遵循自愿原则,由劳动者个人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养老保险产品等方式实现。目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和附属地位,水平很低,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和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可以提升养老金的替代率,进一步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

  这次出台的有关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按照该《决定》确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便增发一个百分点,并且上不封顶,这样做既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也更符合退休人员平均余命的实际情况。同时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可以减少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上的财务责任,最终建立一个多支柱的养老保障制度。

  事实上,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一直在向"三支柱"协调发展的方向努力。但是由于政府承诺的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过高,包揽过多,责任过大,使得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保险的比重仍然过大等一系列问题都直接导致了"三个支柱"的力量失衡,致使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发展遭遇"瓶颈"。因而,协调发展"三个支柱"实现三者的合理比重配置,是当前不可回避的问题。

  从目前国家改革的方向来看,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和趋势均是在稳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同时,努力促进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早日消化旧体制形成的政府对老职工隐性养老金负债,使"三支柱"达到合理的养老替代比例。与此同时,还应引导、鼓励商业保险机构运用其精算、管理、服务等技术优势,服务于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基础型、成长型、享受型各层面,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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