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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法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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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4 21:4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一般都有“受益人”这一栏。由于一些保险机构和保险代理人不了解我国保险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往往在投保人不明就里或犹豫不决时,就建议投保人在受益人这一栏里,填写“法定”两个字,想当然的以为既然是“法定”,就不会有争议,导致现在大量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法定”。其实“法定”两字含义不明,一旦真的到需要确定受益人时,却发现一时难以找到保险金应属何人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反而平地起风波。

  画界名流陶老先生名声日隆,桃李芬芳,家庭也和睦。亲戚中有做保险代理人的,多次提醒陶老先生在收入尚好但年事渐高的情况下,应当考虑给自己买些保险。陶老先生经历了各种运动的风风雨雨,深明居安思危的道理,便先后为自己买了五份某保险公司的期限十五年的两全保险,总保额达五十万元。在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这一栏里,陶老先生也按代理人的建议均填写了“法定”两个字。

  上世纪末,和陶老先生相濡以沫近半个世纪的老爱人因病去世。一年后在朋友的撮合下,陶老先生与丧偶的陈女士结合,尽管子女一百个不愿意,但陶老先生婚意已决,并将自己名下的财产都作了处理。

  到了这个时候,子女也不再反对。知书达礼的陈女士也有一对子女,均长大成人,各自为生。婚后陶老先生的境况明显改善,但毕竟风烛残年,再婚后三年余,也因病撒手西归。

  由于陶老先生生前已对财产作了处理,两方倒也相安无事,但唯独这五十万元的保险金引起了双方的争议。对“法定”的理解,陈女士认为:我是陶老先生的合法妻子,这保险金自然该归我。陶老先生的三个子女认为:当初我父亲投保时,我们的母亲才是合法的妻子,你还不知在哪里呢?便请了律师准备与继母对簿公堂。

  律师给陶老先生的子女详细分析了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首先,保险法所指的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既可以指定自己、也可以指定他人为受益人。但这个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鉴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人的亲属关系在期间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要使自己指定的受益人将来毫无争议,应当写明其姓名、与自己的关系,如果不是亲属,甚至应该写上身份证号码。根据现在的审判实践: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栏中只填写“法定”字样的,视为未指定受益人。

  第二,既然是“视为未指定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就只能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陈女士和你们三个子女都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陈女士的子女与陶老先生没有抚养关系,不能作为继承人。也就是这五十万元的保险金,理论上应该四等份。

  听了律师的解释,通情达理的三个子女表示可以接受。律师便与陈女士联系,告知其按照法律如何妥善处理的意见。过了十来天,陈女士表示基本同意律师的分析,但自己也照顾了陶老先生几年,尤其是生病住院期间,自己端汤侍药,相对几个子女,陈女士辛苦多了。言下之意,不言自明。

  律师即与三个子女商量:一是应当肯定陈女士照顾陶老先生的功劳与苦劳;二是保险单在陈女士的手里,分配方案她是否同意和接受至关重要,否则只能起诉法院;三是三人各让一点,陈女士的份额就明显增加,这样有利于争议的迅速、平和、低成本的解决。几天后,律师分别接到了三人的电话表示同意。律师与陈女士沟通后起草了双方四人的协议书,陈女士也按约如期将三人应得的保险金,打入三人的银行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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