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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业成本扣除比提至40% 保险营销员个税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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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2 06: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147万名保险营销员经过数年期盼,专门针对这一职业的个税大调整将从6月1日正式施行。昨天,国税总局在官方网站上宣布,将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扣除比例从25%大举提高至40%。在普遍欢迎这一调整的同时,也有保险营销员希望“劳务报酬”的起征点能够上调。

  国税总局首次明确,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以往被叫作“营销费用”)和“劳务报酬”构成。保险营销员每月赚取相应的佣金后,一般先缴纳营业税,然后剩下的钱扣除一定比例的“展业成本”后,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务报酬”的规定缴纳个税,剩下的收入才算真正落袋。

  1998年起,“展业成本”的比例定为10%-15%,2002年国税总局将其提高至25%。这次再次大幅提高到40%,将使保险营销员的税负大大降低。

  举例来说,一名月收入6000元佣金的保险营销员,每月需缴纳5%的营业税和0.025%的账户管理费,剩余5698.5元。按照以往25%的“展业成本”,他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683.82元。而6月1日按照40%的“展业成本”计算,他只需交523.82元的个税,每月可少交160元。以此类推,月收入1万元的保险营销员,每月则可少交200多元税。可以说,收入越高,新规实施后少交税的绝对值越高。

  不过也有保险营销员表示,他们交个税并不适用一般白领的“工资薪金收入”体系,而是适用“劳务报酬”体系。今年年初,“工资薪金收入”的扣除额度已从800元调到1600元,而“劳务报酬”仍然执行以往的规则———4000元以下扣除额度800元,4000元以上扣除额度20%。“如果扣除额度也能调到1600元就好了!”沪上某保险公司营销员向笔者表示。

  国税总局谈到这次调整的原因时表示,由于目前保险市场同业竞争激烈,保险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有所增加,现行规定已不能使“展业成本”得到完全扣除。调整有助于保险事业发展,合理调整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周凯)(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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