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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无缘600亿存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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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06: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呼之欲出的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第一大后果是,将引发县域内资金向中小金融机构转移;而更大的后果是,这一制度将为拟建中的存款保险公司带来300亿元商机

  《财经时报》从央行独家获悉,有关存款保险法规初稿已经形成,并报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一位官员向本报印证了央行官员的说法,他还透露,存款保险法规的起草主要由央行牵头,银监会、财政部和发改委等部门参与配合。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在金融机构出现经营危机或破产时,由预先设立的存款保险公司提供流动性资助,或代替破产金融机构对存款者进行赔付的一种制度。

  在中国新建一家存款保险公司,将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最显著后果。

  《财经时报》独家获悉,存款保险公司不太可能由现有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组建,而是由国家财政出资单独新建,“这家保险公司与现有的保险公司将截然不同”。

  呼之欲出

  存款保险制度源于上世纪30年代。当时由于经济大危机,美国不少银行因为挤兑而倒闭。

  为了稳定存款人的信心和商业银行体系,使广大存款人在金融机构破产时免受损失,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根据该法案,美国成立了独立的金融管理机构——联邦保险公司,具体负责贯彻存款保险制度,同时该公司还具有金融检查、金融预警等项职能,对投保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

  这是世界上第一家存款保险公司。自此,作为现代银行业的一项重要基础设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确立。到2000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已达72个。

  在刚刚公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央行称将“加快建立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

  上述央行官员表示,存款保险将首先考虑将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纳入存款保险范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等,暂时不列入考虑之列。

  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高伟看来,存款保险在中国推行的路径应该是:先试点再推开;先农村后城市;最后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银行在华设置的子公司。

  600亿商机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中央政府出资建立存款保险公司是较为普遍的形式。

  从目前的消息看,中国将效法这一制度。对于存款保险公司管辖权的问题,高伟认为,新成立的存款保险公司应隶属央行金融稳定局,待条件成熟后,再从央行分离出去,按照市场化运作。

  存款保险公司的诞生将会创造巨大的商机。

  按国外的费率标准,存款保险的保费一般为0.1%~0.2%。截至今年6月末,中国本外币存款折合人民币33.1万亿元,这意味着,存款保险公司将会吸纳大约300亿到600亿元。

  存款搬家?

  存款保险制度如先在城乡信用社和城商行进行试点,可能出现的情况之一是,有部分资金由大银行流向这些试点的中小金融机构。

  而这或许可以给县域经济发展中资金不足解困。据中央财经大学调查,农村金融每年资金缺口约7000亿元,云南社科院则认为缺口在1万亿元以上。

  在广大农村,农民们由于对中小金融机构不信任,往往是坐着汽车到县城找到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存款。真正需要贷款的时候,他们才去镇上的农村信用社。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或许能给他们吃个定心丸,让他们能像相信国有商业银行那样,信任包括农信社在内的其他金融机构。

  并非保险箱

  按照中国的立法程序,存款保险制度真正要进入实施阶段最少还要等一年。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年后,那些进入存款保险试点的银行存款就彻底安全了。

  在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冯兴元看来,金融机构破产后,存款保险公司不会全额赔偿,一种情况是按比例赔偿,比如设定赔偿存款的90%;另一种是额度限制,比如每个存款账户最多赔偿5万或10万元。

  他认为,设立存款保险的目的是,把过于集中于央行和国家财政的金融风险社会化。同时,引导公众辨别金融机构风险,增强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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