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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巧] 寿险保单豁免背后不为人知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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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13 07: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所谓豁免保费,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豁免未到期的保险费。

  失去工作能力,也就意味着收入锐减,如果你把保单附加了豁免,那么就会避免你因为失能而导致收入锐减所带来的经济困难,保费不用您再缴纳,但保单的保障依然有效,包括现金利益的领取也依然有效。所以豁免是保险合同继续维持原有效力的一种人性化的条款。

  但是,正如前面所说一样,保单豁免保费必须符合你投保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所列出或者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这就意味着各家保险公司的豁免合同条款各有不同,规定豁免要满足的特定情况也就各有不同。

  无论遇到什么不测,都必须满足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结果,也即失能豁免。有人认为既然遇到不测,为何保险不给予理赔,而要豁免保费呢?

  其实,这和保险的功能是有密切关系的。例如养老险,对人身的保障就是身故才给与理赔,如果依然在世,那么到期领取现金利益是养老险最为主要的特征。但是,投保人万一失能而没有身故,那么养老险自然是不会产生理赔的。

  又例如重大疾病险,既然是重大疾病,说明病情要重大才能给与理赔,但是并非所有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疾病都是重大疾病,一旦被保险人患了这类疾病,重大疾病险自然是不会理赔的,但是保费还需要照缴。

  保险不是万能的,身故险、养老险、重疾险、意外险、住院医疗险等等,都各有保障责任,所以仅有一个险种并不等于就能保障被保险人的所有方面。而保单有了豁免,就等于给保险合同又上了一份保险,而且这种豁免费用很低,以十万元为一个投保单位,不同年龄的投保人大约也就在百元上下。

  “豁免”只是一个词,但是豁免的内容却千差万别。所以不要因为你的保险有了豁免,你的保单就万事大吉了。不同的豁免条件,带来的豁免利益自然也是不同的。

  例如,有一种豁免仅仅只在因为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才能豁免保费,这样就意味着疾病或者重大疾病是不能被豁免的。有些保险公司在重大疾病险中只豁免意外伤害的失能,其实这种豁免是有缺陷的。

  再例如,有一种豁免仅仅只是因为重大疾病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才能豁免保费,有些保险公司的养老险绑定这种豁免不能选择,但这就意味着意外伤害失能或者普通疾病失能就不被豁免,这种豁免同样是有缺陷的;

  还有如,有一种豁免因为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和重大疾病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才能豁免保费,相对于上述两种豁免面积要广泛一些,但是还有不足,因为并非只有重大疾病才会失能,普通疾病一样也能失能,但是却不能被豁免。

  最后,也就是涵盖面最为广泛的豁免,就是因为意外伤害残疾或者疾病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就能获得保费的豁免,基本上这也是最为人性的一种豁免形式。

  从上述四个豁免分类可以看到,同样都是豁免,但是豁免范围有宽有窄,其中最后一种豁免是最为理想的豁免。而前三种豁免方式都是有缺陷的。但无论怎样,有豁免总比没有豁免要好一些。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充分注意这四种豁免的区别,很简单,只要查看豁免条款的“豁免责任”一栏就十分明白了。在这个问题上,我不建议听保险代理人的解释,因此建议投保人一定要查看这家保险公司豁免的文字条款。因为有些个别保险公司的豁免责任,限定在指定的重度残疾或指定的重大疾病中的几种,连残疾和所有的重疾条件都不能满足,这样的豁免范围相比上述四种更加狭隘,对投保人更加不利。但是这些不利缺陷保险代理人是极少有人跟你说清楚的。

  此外,有人对重大疾病和疾病的概念似乎不完全清楚,其实这两者仅仅只是种类不同和发病程度不同而已,所以我们有必要弄清楚疾病和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区别。

  在重大疾病里,例如有些癌症、器官移植、心血管搭桥等疾病都不一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但是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却能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这种事例是屡见不鲜的。

  根据《北京市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或工作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中的规定,有很多疾病是不在重大疾病范畴内的。这里面包括:

  ●癫大发作,经多年系统治疗后,仍每月发作2 ̄3次以上并伴有智力障碍者;严重的精神运动性发作,治疗无效者。

  ●两侧肾结核、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及其他双侧肾脏疾病(如多囊肾、结缔组织疾病的肾损伤)引起肾功不全,出现氮质血症,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糖尿病有心、脑、肾或其他严重合并症,治疗无效者。

  ●结缔组织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

  ●脑垂体、肾上腺、甲状腺及其他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遗有严重后果者。

  ●囊虫病侵犯心、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治愈者。

  ●肺、肾、肾上等器官一侧切除,他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代尝功能障碍者。

  ●消化器官及其他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贫血,消化吸收障碍(客观上须有体重不断下降),经两年以上治疗无效者;重度肠梗阻即肠梗阻反复发作,经两年以上治疗,每年仍有三次以上发作,而又不能再进行手术治疗者。

  ●严重骨盆骨折遗有功能障碍合并尿道损伤,久治不愈者。

  ●各主要骨、关节(肩、膝、肘、髋关节)伤、病,经治疗不见好转,脊柱功能严重丧失或有两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伤、病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一米内指数),或一目失明另目视力在0.2以下,或两眼视力在0.4以下呈管状视野者。

  ●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遗有严重言语不清,咀嚼障碍者。

  ●经职业病专业防治机构确定的严重影响肺功能的伴有或不伴有合并症的各种尘肺,经治疗后遗留有严重脑、心、肝、肾、血液损害的各种职业中毒和放射病。

  ●经专科医院确定的各种重型精神病,经过五年系统充分的治疗,仍未达到好转以上水平,生活不能自理者;四十岁以上精神病,经系统治疗,病情虽达显好水平以上,但试行工作五年内缓解期未超过一年者。

  等等……

  上述列举中,仅列举了与重大疾病不交叉的疾病就有这么多,也就是说这些疾病并不在重大疾病范畴内所以不会理赔。但是由于上述疾病会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那么被保险人万一遇到这种不测时,后期的保费就会成为一种负担。养老金如果投保时附加了保单豁免,就可以享受保费被豁免的权益而不影响养老金的领取。所以,在养老险中,因疾病获得豁免要远比因重疾而豁免要更对被保险人有益。

  关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鉴定,有些保险公司指定为国家劳动部门,而有些保险公司则指定为医院。指定医院的保险公司还有区别,有些指定了规定的医院,有些仅指定所有的二级以上医院。在这种不同下,指定医院的豁免标准要比国家劳动部门的门槛低,指定所有二级以上医院的豁免标准要比特定医院的门槛低。

  豁免标准的门槛越低,意味着越容易获得豁免,因此对被投保人更加有益。

  豁免的种类叙述了这么多,但是你知道吗,豁免的投保是绝对有讲究的。

  第一、在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豁免责任中,豁免对象都限定在“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在成人投保中,你可以为自己投保,自己做自己的被保险人,所以一旦豁免,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现实中很多妻子愿意为丈夫投保(拿丈夫的钱为丈夫投保,投保人拥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益和红利分配,呵呵~),妻子是投保人,丈夫是被保险人。可是万一丈夫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妻子则不享受豁免待遇。保费还必须照常支付,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基于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常常推荐自己做自己的投保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这样会避免很多可能解决不了的问题。

  但是,父母为孩子投保,父母必须为投保人,是因为孩子不具备经济能力,这种情况下,很多保险公司为此的豁免对象就限定在投保人身上了。

  第二、重大疾病到底要不要附加豁免,是一个非常慎重的问题。这要看你投保重大疾病的那家保险公司豁免责任是如何限定的。如果该公司限定为因重大疾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那么你就不用再附加豁免险了;但是如果该公司是因疾病豁免,那你附加豁免险那就太值得了。如上所属,这家公司的豁免范围,要远远宽于重大疾病理赔,所以这种豁免并不是所有保险公司都具备的,是难得一见的哦。

  第三、豁免还分为阶段豁免和永久豁免。

  由于有些疾病是可以治愈的,在患病期间豁免保费是保险公司人性的行为,但是一旦治愈恢复工作能力,再享受豁免就不道义了。所以还必须把握豁免的申请实效,过期了可就遗憾终身了。对于有些疾病而言,需要一年一年的申请豁免,直到疾病恢复,豁免终止。

  只有那些终身残疾或终身疾病导致的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才能获得终身豁免。

  附加豁免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险种。这往往能解决很多不必要的支出。总之,不要以为所有疾病都可以获得理赔,在遇到附加豁免或者绑定豁免的保单时,一定要查看豁免条款限定的豁免责任。这是作为缴费者的投保人必须要亲眼阅读豁免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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