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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遗产税香港取消了 内地还收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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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 06: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2月11日开始,香港正式取消了遗产税。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表示,取消遗产税将吸引更多本地及海外投资者投资香港,令香港继续成为亚太区内主要的资产管理中心。同时,此举还有助于提高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竞争力。

  香港取消了遗产税,内地还收不收呢?

  在我们这里,关于征收遗产税的争论,似乎从来没有停止过。争论在2003年和2004年达到高潮,有人甚至积极地算清了征收遗产税可能带来的财政收入:中国每年仅遗产税的财政收入将达到260亿以上。不少富翁开始悄悄把资产转移到孩子名下,以提前做好避税准备。最后,国家财政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得不出面澄清,暂无征收遗产税的计划。

  笔者不解的是,为什么一谈到征收遗产税,有人就喜欢和提高国家财政收入联系起来,更离谱的是将其和反腐败也联系起来。

  征收遗产税可能带来的260亿财政收入的确很可观。但是,如果将征税目的定在这上面,显然太“小农意识”。事实上,世界各国征税,主要是基于两个目的:一是调节贫富差距。二是促使富人行善。

  如果对照这两点来看,中国目前的确存在着征收遗产税的必要。

  其一,在市场经济中,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是基础性的分配。在中国,由于转型期各种因素错综复杂,财富的初次分配存在着严重不公,两极化倾向明显。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发布的《对中国城市居民收入分配结构现状的总体判断》,称当前中国城市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已达到合理值的上限0.4左右,并认为这种分配差距在相当程度上是不合理的。

  在社会财富初次分配存在严重不公的情况下,征收遗产税,显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个人财产分布上的贫富差距。退一步说,即使不能达到这个目的,也至少能够缩小人们心理上的贫富差距,平抑社会不满,因为至少说明政府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有作为了。

  从中国内地目前税改的进程来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还处于讨论阶段,增值税转型还仅在少数地区试点,而个税改革又仅是迈出了提高起征点这一小步,所以遗产税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遗产税的开征在中国内地提出了多年,也争论了多年。2000年前后,有不止一位政府官员在公开场合谈及,要通过开征遗产税等一系列税收政策增强税收杠杆功能。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当年,国税总局还专门委托了有关专家设计遗产税征收条例。2004年,参与设计遗产税相关方案的人士透露,遗产税征收已经有了初步的雏形。随后社会各界对于遗产税是否应该征收的探讨日渐激烈。

  不过就在香港的《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草案》刚刚获得通过后,高层却传递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2005年11月11日,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正式表态,中国内地目前不准备开征遗产税。并且,在“十一五”规划建议中,对“遗产税”也只字未提。

  多数专家认为,中国内地目前开征遗产税的时机并不成熟。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表示,“按理说,遗产税是应该开征的,问题是我们现在开征后,没法操作,也只能是一个象征意义。”第一,管理跟不上。内地还没有具体的财产登记制度,存款也不是真正的实名制,家里有多少财产和现金无处可查;第二,遗产税是人死后才能征收的,然而现在七八十岁的人群里其实没有什么遗产,真正有遗产的是四五十岁的这群市场经济下的“弄潮儿”,但是年龄在四五十岁就去世的只是个别现象。这样,现在大量可以留遗产的并没什么遗产,能够留下遗产的还未到留遗产的时候,这个税就成了象征意义。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专家刘桓教授也认为,一方面面对着国际上的巨大竞争压力,另一方面中国内地法律体系上缺乏对于财产的界定,在这种情况下,遗产的边界不能确定。中国内地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之下,遗产税出台恐怕缺乏依据。同时从规范人的收入行为角度看,其他税种也能够起到相同作用。可以用所得税和流转税等代替调节收入。

  中央财经大学公共管理与财政学院副院长杨志清教授表示,“从税法的角度讲,遗产税应该排在内外资企业税合并、增值税转型、个税改革之后。”

  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教授谢贤星则预计,中国内地开征遗产税在10至15年内的可能性都不大。“其实,一般人根本无需为遗产税困扰!”谢贤星教授强调,时下一些人发表的所谓起征点、免征额,无论是80万元、60万元还是20万元,都不太符合遗产税的原则。遗产税的起征点应该是很高的,主要针对真正的“富人”。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11日表示,只有在对个人信息很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遗产税,但是中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尚有困难,相关信息很不完善,所以不准备开征遗产税。有了这一定论,早些时候国内闹得沸沸扬扬的关于开征遗产税的讨论应该会沉寂下来。

  一般来说,开征遗产税的理由有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调节社会贫富分配的差距,及国际惯例等。一般来说,财富分配的集中被认为是造成所得分配不均的一个主要原因,而财产税(遗产税是其中一种)的征收可减少财富的集中。但实际上,从各国已有的数据来看,上述理由是相当有争议的。首先,从世界各国对财产转移税(遗产及赠与税)征收的情况来看,遗产税的社会意义往往大于财政的意义。如美国,1996年财产转移税征收仅占美国联邦政府总税收收入的1.1%;我国台湾则占“国税”总额也只有2.4%。如果扣除赠与税,遗产税所占更是微乎其微。

  至于说征收遗产税有利于所得平均分配,这种观点在理论上也有。有理论认为遗产税的征收可能会损害到个人储蓄意愿,因为当个人的合法所得不能够按其意志安排时,个人生前的工作与储蓄意愿也就会受到伤害,个人资本形成的速度就会减缓,其劳动生产力及实质工资也就无法提高,工资在个人所得的分配将会降低,而这可能会使所得分配恶化。

  正是因为上述理由,现代国家正在弱化对遗产税的征收,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比开征国家或地区数量更重要的是,取消遗产税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已经取消了,香港正式宣布于2006年2月11日取消遗产税,美国总统布什上任伊始宣布的1.6万亿美元减税计划中,就包括在2010年前逐步取消联邦遗产税。

  对于中国征收遗产税,目前条件相当不成熟,如税基确立难度大、财富持有者信息不透明,以及征收遗产税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过早的财富转移,甚至于财富外逃等)。在条件不成熟情况下,征收遗产税不仅不符合国际社会发展之潮流,而且可能导致的负向影响会更多。因此,政府在遗产税的开征上需要更为全面的考虑。

  可以说,国内的税制改革并不在于增加多少税种,而应是先对目前国内不合理的征税品种、征收方式进行全面清理与完善。比如,利息税征收的问题,这完全是一个向低收入者征税的税种,基本不符合现代社会公平原则。此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也是问题多多。税制改革为什么不从这样的一些最基本的方面入手改善呢?

  更为重要的是,在市场经济中,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是基础性的分配。因为,初次财富分配比二次财富分配不仅量上要大得多,而且更有广度与深度。初次分配的格局一旦被确定,想通过二次分配来作大改变是不可能的。如果初次分配严重地不公,即使可以通过对高收入者征税的方式转移财富来帮助穷人,但其作用是十分微小的。

  目前中国社会严重的财富分配不公,个人财富严重的两极分化,并不在于没有好的二次分配的机制来调整这种关系,而是在于财富初次分配出现严重分配不公的格局。如由于要素的非市场化及政府管制,使得有能力通过非市场方式获得要素的人轻易地攫取社会财富甚至于利用公权力掠夺社会财富。如房地产之所以能获得暴利,就在于这个行业的土地与资金的非市场化。还有,国有企业管理层的一夜暴富、一些管制行业的暴利,情况都是如此。

  总之,不要仅图个“平衡贫富差距”的名声来开征遗产税,因为这不是理智的选择。目前中国的税制改革应把重点放在清理那些不合理税收上(如利息税),并对此完善。要保证中国社会财富的公平性,重点应放在初次分配的公平性,制定好的规则来保证市场的有效运作。这才是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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