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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受益人的具体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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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4 21:5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定受益人,也称法定继承人。保险法》第63条已明确规定,一但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因为在这三种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时,可推定被保险人为自己的利益而投保,即以自己为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则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继承法》规定分配。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受益人所领取的保险金还须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缴的税款和债务。这里,仍有几点需要解释清楚: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或在合同中填写的受益人为“法定”,可理解为被保险人未具体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即为其受益人。在我国的人身保险实践中,由单位为其员工投保各种人身保险的现象比较普遍,如,简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及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发生保险事故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由谁来领取保险金,当事人之间常常发生争执。依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问题便迎刃而解。有的单位集体投保时,未经员工委托或许可而指定受益人为“单位”,这种指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仍为其法定受益人。保险人须参照我国《婚姻法》及《继承法》等相关法规鉴别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后,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保险法》第64条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只要发现指定的受益人有企图谋害被保险人等不轨行为时,即使原先已声明放弃其处分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取消受益人的受益权利。笔者认为此规定尚不够全面,因它仅包含受益人对被保险人身体上的伤害行为,而受益人遗弃或虐待被保险人情节严重者,也应丧失受益权。有能力的受益人对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保险人拒不履行赡养或抚养义务,或对被保险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不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应确认其丧失受益权。虐待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受益人遗弃或严重虐待被保险人,若仍有受益权,则有违公序良俗,故受益权应当归于消灭。应该注意的是,虽然受益人有加害被保险人的行为,但被保险人的死亡与该受益人的行为无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又未行使其撤销权的,该受益人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如果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也不一定导致其丧失受益权。因过错责任又分“故意责任”和“过失责任”,只有故意责任,才使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若因过失伤害被保险人的,虽应负刑事责任,但其受益权仍受法律保护。如沈阳某公司员工张成男因其子考试成绩不及格,一怒之下,失手打死儿子张金鹏一案,因张成男是过失犯罪,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情节,故仍享有其子投保的“学生安康平安保险”的受益权。

  (三)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而死亡,其受益权因此而丧失,该受益人的继承人不得继承其权利,保险金请求权归属于被保险人(另有约定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可另行指定受益人,此时指定的受益人又谓之为“后继受益人”最先指定的受益人为“原始受益人”。

  (四)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或推定同时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谁行使,世界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受益人申请保险金要以受益人尚生存为前提,若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往往推定被保险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成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受领。美国1940年制定的《统一同时死亡法》规定,人寿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及受益人都发生死亡,而又无证据去认定其死亡的顺序,推定被保险人后于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归属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五)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尚未请求保险金的给付即发生死亡,则该保险金将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因为,被保险人发生死亡,受益人便享有了受益权,如《日本商法》第675条规定:“投保人有指定或变更保险金额受领人的权利时,如未行使其权利而死亡,则保险金额受领人的权利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确定。”即保险金将作为受益人之遗产而由其继承者分配,中国保险法、英国寿险判例也有同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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