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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保单转换好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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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9 22: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同风险度之间的基金可以相互转换,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之间其实也可以转换。善用这样的功能,可以不让你现有的收入水平制约你的现实投保能力。 

   很多家长都会为孩子安排一份少儿教育金的保险。但是,这类有特别针对性目的的定期保障,往往在孩子年满25岁后就结束了。但孩子在25岁以后更需要保障了。那么,你是否想过,在孩子大学毕业后,把多年前的这份少儿险保单转为孩子今后所需的终身寿险保单?

  也许你的保险意识很好也很先进,在工作初期就为自己购买了定期寿险保障。可是,随着你收入的增加,年龄的增长,你是否感觉到自己更需要一份养老保险或两全保障?

  或者你已经人到中年,年轻时所购买的定期寿险马上就要满期,而在这多年的保障期间内你从未发生过保险事故。同时,你明白这份定期保障结束后,你之前一二十年所支付的保费除了买到了放心,以后再不可能给你返还任何一分钱时,你是否觉得那些已缴的保费有些“浪费”了?

  再想得远一点,这几年你所买的保险价格都比较高,如果未来新开发的一些险种费率更低,报酬率更高,你是否觉得新的产品才是你所需的?老的保单又如何转成新保单呢?

  这所有的问题,都是投保者可能碰到的。如果你能在自己先前购买的保单里找到一项“可转换权益”的条款,这些问题可能就会迎刃而解了。

  何为“可转换权益”?

  所谓“可转换权益”,就是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双方互相约定“在今后一定年份内,可以将本保单申请转换为本保险公司当时在售的其他某一类或某几类险种。”这一条款的原理,主要是原保单中会积累一定的现金价值(也就是如投保者退保可以收回的现金),将来可以拿这部分钱作为转换后险种所需的保费中的一部分。

  比如,有些少儿教育金保险规定可以在一定年限后转为其他寿险,这样可以延长保障期;有些定期寿险可以在一定年限后转为其他寿险,在延长保障期的同时避免所有定期险保费的“过期作废”;有些终身储蓄型险种可以转为定期险种,在你无力继续支付保费的情况下保持保障的有效性。

  保单转换无需二次核保

  “既然保单转换也是利用保单内的现金价值,来购买另一份保险,为何不直接采用先退保,再购买自己喜欢的另一个产品的方式呢?”

  这个问题其实很好。保单转换的换购原理正是如此。但比起先退旧保单再买新保单的方式,保单转换的好处显而易见。

  采用保单转换最大的优点,就不是需要在新保单生效前再次进行核保。当我们年轻的时候身体都比较健康,购买一般的保险都能通过核保。可是,随着年龄增长,健康状况大多会变差,这时再去购买一些保险,也许就会面临加费甚至拒保的可能。退掉老保单,重新购买一张保单,就会出现这样的不利状况。

  而如果你年轻时选择的是一张带有可转换功能的定期寿险,若干年以后想要转为终身寿险或养老险,就可以无条件地行使保单可转换权,保险公司无权要求你拿出可保证明,而且是完全按照你初次投保时的核保等级来进行费率的计算。这样一来,你就可以以较低的费率获得自己所期望的新保障。

  这样一种功能,对刚结婚不久的年轻人需要长期死亡保障,而目前又无力缴纳高保费者,是很有价值的。同时也可以减少一些有退保想法的投保人的损失。

  在转换后新保单的费率方面,因为“肥水没流外人田”,保险公司一般也会给予一些优惠,比如5%的折扣。好比在同一家基金公司作不同产品转换,费率会有所优惠一样。 

  转换时机要注意把握

  对消费者而言,可转换利益还是蛮有吸引力的。但这种转换对保险公司是有一定成本压力的,不利于公司对该保单所收保费的资金运作,所以保险公司方面会限制一定的期限和次数。好比基金公司限定自己的某几只基金之间转换一年最多有几次。

  一般而言,这种转换要在保单生效两年后才能开始。另一方面,有些公司的这类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或60周岁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也有条款规定原保险缴费期满前两年或前五年开始不再有此权益。如果有需要转换保单,就要好好把握中间这段时间。

  如果客户要行使这项权利,须提供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缴费凭证、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若委托他人办理),即可要求公司办理转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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