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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营销员全部“转正”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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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9 18: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150万保险营销员的代理身份将何去何从?对于这一备受保险业内关注的问题,昨日,保监会中介部监管部主任王建给出了正面回答。他表示,据保监会调研,“150万营销员作为一个整体全部变成员工,在目前看来还不现实。”

  据保监会统计,目前全国保险营销员总人数已经达到151.2万人,占全行业从业人员80%以上。2006年1-9月,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为3350.62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7.76%,保险营销员共实现保费收入1957.25亿元,占45.4%。

  本报年初曾报道,147万保险营销员基本处于“五险一金”的缺失状态,无社会保障,法律地位一直模糊,中央财经大学郝演苏教授对保险营销员的地位也深感忧虑,他表示,“在某种程度上,保险营销员身份地位甚至不如农民工,农民工可以签下《劳动法》保护的合同,而保险营销员没有;全国人大代表中已有农民的参与,而147万保险营销员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是缺位的。”

  “关于营销员的地位问题,我认为和任何一个阶层去比没有什么意义。”王建表示,现在营销员是以个人身份与保险公司签的代理合同,在法律上来讲他是以自然人的身份签订合同。营销员的利益由代理合同来规定,也受到代理合同的保障。

  王建表示,保险市场对营销员成为正式员工的问题,也进行过很多有益的探索,保监会对此也表示支持。比如有一部分公司把营销主管变成员工,也有一些公司把经营销售的身份转成员工。另外,也有部分中介机构的营销员是员工身份。“但是据保监会调研和了解,150万营销员作为一个整体全部变成员工,在目前看来还不现实。”

  王建说,营销员和保险公司的关系实际上是双方的一种选择,目前来看,营销模式更适合寿险销售。营销模式不仅是寿险公司的一个效率最高、业务质量最好的营销渠道,对营销员的就业来讲,也多了一种选择。美国至今仍然有320万代理身份的营销员,至今他们不是员工。台湾地区曾经根据“劳基法”把营销员界定为员工,但目前多数公司的营销员仍然签订业务招揽合同。“营销员要受到社会的尊重,从根本上来讲就是要建立社会信用,取得消费者和投保人的信任。另一方面,我认为随着产能比的增加,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和各项保障也会随之提高。”

  据了解,保监会为提高保险营销员的市场诚信度,正在建立全国性的营销员信息化管理系统,预计这套系统将在明年下半年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另外,保监会还在准备建立营销员诚信档案,对营销员的诚信记录进行考核和记分。在条件成熟时,保监会还将实行挂牌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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